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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金星铜瓦专利上胜诉 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朱炳新与被告乐山市良云 铸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 受理,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于2002年8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申请了名称为“金属瓦”的实用新型专利。国知局于2003年6月18日授予其实用 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ZL022659595.5。由于该专利产品深受市场欢迎,被告 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大量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将被告的专利侵权产品金属瓦 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落入原告的上述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范围。由于被告实施的制造、销售金属瓦的专利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专利号为ZL022659595.5 实用新型专利的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以及原告为调查、 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被告立即销毁专利侵权产品. 据此,2006年9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乐山市良云铸业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 ZL02265959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金属瓦。且在未合法取得该专利权前及该 专利权使用权前及该专利权失效前不得使用该专利。 二.被告乐山市良云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炳新经济损失 50万及朱炳新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和合理费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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